紅線八
污染擔責,造成重特大污染環境事故,負責人年收入50%要交罰款了
本次修訂的新固廢法在第5條明確了“污染擔責”原則,要求產生固廢和危廢的單位和個人,應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廢和危廢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新固廢法第113條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1~3倍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86條要求,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同時,在第118條明確規定,造成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對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1~3倍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3~5倍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